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公司与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087号

原告: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75729927R(1-1)。

法定代表人:许家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宛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1000852323449(1-6)。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三岔村十八担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124MA2T5URU3M(1-1)。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宏宇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龙洋公司)、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龙洋庐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庐江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暂计1380000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暂计28188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19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873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6日,安徽龙洋公司与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庐江县冶父山镇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金塘大道施工合同》,安徽龙洋公司承建庐江县冶父山镇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金塘大道施工项目,但两被告将上述承接工程交给原告具体组织施工。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975000元,并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因初等拒付中期工程款,导致原告被迫停工,被告强迫原告中途退场,并将案涉工程交给他人施工。而两被告又不与原告结算,也拒不返还工程保证金。现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3日,庐江宏宇公司与安徽龙洋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该合同书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双方发生争议,原告理应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未经劳动仲裁而向本院直接提起诉讼,显然违反了双方约定,现被告提起管辖异议,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国

人民陪审员  孔奎英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