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12号
申请人: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75729927R。
法定代表人:许家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852323449。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梅山路支行(账号17×××08)的银行存款共计1831921元;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金塘大道项目的工程款168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1年3月17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递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梅山路支行(账号17×××08)的银行存款共计183192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金塘大道项目的工程款1680000元;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在上述应付款金额内停止向被申请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庐江县宏宇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莫少军
审判员 靳真卫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