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90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炎**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3980。
法定代表人:赵昀,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孙,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323449。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寿县炎**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孙、第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寿县炎**人民政府、杨孙、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