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1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1406。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荣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凯,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上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红
审 判 员 曹 沂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连杰
书 记 员 马 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