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湾花园6-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71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苗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