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492号
原告:文登区圣田门业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香山北路35-8号。
经营者:于晓燕,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尹晓东,经理。
原告文登区圣田门业经销处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文登区圣田门业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登区圣田门业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时巾雁
书记员刘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