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铭鼎装饰有限公司与文登市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33号
原告文登市铭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天福办米山东路40-12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涛。
委托代理人张芙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文化西路12号。
法定代理人刘新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铭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后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铭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
人民陪审员  刘范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