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43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晗炀,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0571H。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超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振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4元,由原告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