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2005号之一
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7幢010。
法定代表人:王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
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4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14元,由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