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4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晗炀,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0571H。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振帆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8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6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