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4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晗炀,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0571H。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振帆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8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6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