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53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伊,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0571H。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该总经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英,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