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如,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CBD写字楼临滨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0571H。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武夷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伊,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皖12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民终590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31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94名农民工工资1877682元(其中拖欠原告的工资为25740元)阜阳皖新国玺小区项目工程位于阜阳市城南新区,由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七建”)承建。2018年7月上海七建将工程转包给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帆公司”),后振帆公司又将工程中的水电部分分包给无用工资格的自然人***。2018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阜阳皖新国玺工程工地干活,后***班组中途退出工地。经***班组与振帆公司核实工程量与资金,确定被告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94名农民工工资共1877682元(其中拖欠原告工资31400元)。被告上海七建和被告振帆公司应承担本案用工主体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上海七建和被告振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上述规定,上海七建和振帆公司依法应该承担本案的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上海七建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振帆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阜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纠纷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上海七建作为总承包企业因将本案所涉工程转包,造成拖欠包括原告在内94名农民工工资,故对本案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振帆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对本案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一直没有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欠其工资款,因被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已受案,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处理,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原告另案起诉。本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跃宇

人民陪审员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