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0571H。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汉,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期。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021执1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洪声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韵琴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