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

铁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420号之一 原告:铁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B5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城北新区。 第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铁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