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420号之一
原告:铁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B5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城北新区。
第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铁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