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8839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董某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董某某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