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盛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3民初641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盛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孙雨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富裕县,现去向不明。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盛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彤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息暂定54200元,利息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早期相识,***始终自称是被告盛彤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人近年来一直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原告通过与被告***联系,借用盛彤安装公司资质承包了依安县2017年扶贫办道路三标段的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代表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所欠工程款15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于2020年1月24日前全部结清,否则将按月利率0.6%计算逾期利息。后二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余款5万元一直未付。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且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被告***。现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拒绝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
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凤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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