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禾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4002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与浙江欣禾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4002号之一
原告: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18号1幢510室。
经营者:黄峰,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禾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棠一村相家塔5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峰。
原告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欣禾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财产保全费1181元,合计人民币2706元,由原告吴中区木渎玥峰庭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宁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