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与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2652号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2893069XU,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徐春伟,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5338962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裘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与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胜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旭妙
代书记员 金翡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