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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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732号之二
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石颜产业综合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自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张欣苗,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裘正伟。
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1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581元,由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林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