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55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0604946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农二场)。
法定代表人熊烨。
被执行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9130854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三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347475X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6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内的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倒班宿舍6#楼出现的裂缝等问题共同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前述问题出具相应修复、加固方案以及纠偏与否、相应的纠偏方案。
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