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6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月海,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俞海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俞海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0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钻孔灌注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捣令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记录数据相互矛盾,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提交的案涉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法证明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菊红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