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4300号
原告杭州东升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萧山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严国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升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升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杭州东升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可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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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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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沈杭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