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1950号 原告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