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

***、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芳于2019年1月18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帐号为35×××50的银行存款2977174.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2018年2月18日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8年2月20日,宁波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帐号为35×××50的银行存款2977174.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