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

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1122号

原告: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91540XK。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37309202716。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路51号。

代表人:卢明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云,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7元,减半收取10733.50元,由原告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於玲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