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1003行审6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王锋,局长。
被执行人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居/div>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依据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黄土资罚[2017]9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海波
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汪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