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靳某与王某、陈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016号
原告:靳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王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陈某,1973年5月16日。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1,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陈某、甘肃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告王某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靳某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