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1与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2民初3597号
原告:李某1,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瑞金路140-1号办公楼1至2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会宁县回民小学,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桃花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该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回民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