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017号
原告:**1,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2,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又叫陈文彦),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1与被告**2、**、甘肃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以被告**2已实际付清其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1承担。
审判员 冯 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霍愿梅
书记员 杨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