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018号
原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永霞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