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抗30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万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
申诉人***、会宁县宏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6200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魏漪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万应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