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彦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万全县洋河大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万全县郭磊庄镇旧羊屯村。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万全县洋河二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万全县安家堡乡新羊屯村。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万全县洋河三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万全县郭磊庄镇向阳路。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万全县水利局机井队,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西环路东。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万全县供水总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拥军街南。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万全县水利水保服务队,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炮团路南。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7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郎立惠
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