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八道江嘉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847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八道江嘉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60118725L。住所地:白山市长白山大街2466号。
法定代表人:付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春,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408141XD。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北安大街彩虹家园二期1号楼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长庚,经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八道江嘉业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19,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