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514号
原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408141XD。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北安大街彩虹家园二期1号楼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长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馨月,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496号向阳大厦二楼。
负责人:崔荣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该单位职员。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2013565844F。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丁浩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浩,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原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白山市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492.00元,减半收取131,2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曲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