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靖兴空心砖厂与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3454号
原告:古浪县靖兴空心砖厂,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园艺村包家湾。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学,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靖东街046号,系该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二环西路武威皇家国际中心B座写字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启源路36号1号楼3单元1楼左,住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古浪县靖兴空心砖厂诉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古浪县靖兴空心砖厂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古浪县靖兴空心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古浪县靖兴空心砖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