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5民初1567号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西坡镇宋畔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赵民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北侧甘肃文创中心8层05号。
法定代表人:郝旭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国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