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1民初1677号
原告:***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乐街地质队家属楼六号楼下19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达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北侧甘肃文创中心8层05户。
法定代表人:郝旭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8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