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415号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告:**,男,汉族,住武威市。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75元,减半收取364.88元,由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成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