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15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8日,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西山村二号054号,现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北侧甘肃文创中心8层5户。
法定代表人:郝旭霞。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登县西城区幼儿园建设项目项目部。
负责人:徐世东。
原告***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登县西城区幼儿园建设项目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2022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15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琴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