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多丰兴瑞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552号 原告:甘肃多丰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羊下坝镇丁家湾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北侧甘肃文创中心8层05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浪街百合花园大酒店西侧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2**401室。 原告甘肃多丰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根据原告甘肃多丰兴瑞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甘肃多丰兴瑞商贸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亦不愿缴纳公告费用,导致本院送达不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多丰兴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