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1359号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417809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XXXXXX66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19元,减半收取11109.5元,由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青怀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