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白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县通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延安市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县通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于2021年9月19日作出的[2021]延仲裁字第021号裁决书予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27万元、仲裁费11635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以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南有强
审判员 黄延峰
审判员 韩永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