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湘1321财保303号
申请人双峰县鑫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祥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祥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为申请人双峰县鑫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祥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双峰县鑫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林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