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1民初184号
原告:贵州宏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杨澜桥明珠花园B栋一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HlDPJ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栋2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25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宏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图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35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