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81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25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