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1民初2651号 原告:贵州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水塘河移民新区A栋1单元2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3087176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栋2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25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28元,减半收取计599.14元,由原告贵州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