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5民初270号
原告: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至善一期小区4栋2-306室。
法定代表人:郝晔,经理。
被告:龙井市牧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石井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井市牧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