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宏欣梓养牛专业农场有限公司、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市宏欣梓养牛专业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至善一期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伍,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雨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新城村九组471734号。
法定代表人:许乃迁,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吉财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吉市宏欣梓养牛专业农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雨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吉市宏欣梓养牛专业农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曹雪莲,被上诉人长春得贝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伍,被上诉人吉林省雨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乃迁,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延吉市宏欣梓养牛专业农场有限公司。
审判长  池东波
审判员  崔 玉
审判员  蔡银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