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宁武县中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5民初370号原告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武县凤凰西街。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为×××,系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女,1977年10月18日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被告宁武县中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武县余庄乡坝上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武县中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将贷款还清,故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1元由原告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