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993号
原告:献县志远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
经营者:***,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黄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坤,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献县志远建材租赁站与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2018年6月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后,原告献县志远建材租赁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志远建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献县志远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浩